返还原物纠纷 民事起诉状2024.05.19
原告:王某某 男 汉族 60岁
住址:烟台市开发区
电话:1360000000
被告:倪某某 男 汉族 65岁
住址:烟台市开发区
电话:1350000000
案由:返还原物纠纷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被告立即将烟台市开发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
402室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;
2、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墙体恢复原状;
3、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(每
月1800元);
4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、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。1999年原告自所在单位(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段)购买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一套,该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,被告因家庭人口较多需要住房,故与原告协商将该房屋暂借给被告使用,如原告需要使用时,被告随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。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,且当时原告另有住房,故原告将房屋借给了被告居住使用。
2014年6月起因原告居住需要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,但被告多次提出希望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,并以“没地住”等理由推脱,至今拒不返还,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,现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规定,依法诉至贵院,望给予支持。
此 致
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
起诉人:王某某
年 月 日